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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87893号“盛京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0: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84号
申请人:盛京优选(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87893号“盛京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49693号“盛京优品”商标、第1062827号“盛京 SHENGJING及图”商标、第9408024号“盛京医疗”商标、第10488596号“盛京”商标、第16132199号“盛京 李连贵及图”商标、第25682151A号“盛京医院 SHENGJING HOSPITAL”商标、第42520389号“盛京医疗”商标、第66805950号“盛京古方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盛京优选”标识版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手巾;厨房用纸;再生纸;面巾纸;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包装袋用纸;生活用纸;消毒纸巾;钢笔”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盛京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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