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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9465号“大侠优选 DAXIAYOUX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0:59关于第67599465号“大侠优选 DAXIAYOUX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61号
申请人:河南炊大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9465号“大侠优选 DAXIAYOU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商号设计而成,经宣传使用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1508633号“Q 大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15694号“J 大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44794号“大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大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速冻蔬菜、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肉片、肉、腌制蔬菜、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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