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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09005号“OK 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5: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40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9005号“OK 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6540号“AIKE OK”商标、第5422194号“FOK及图”商标、第8476587号“OK及图”商标、第11758934号“海洋王 OK”商标、第15496313号“OK 家及图”商标、第16082788号“OK 360”商标、第17877971号“OK学车”商标、第21051274号“OK及图”商标、第36669037号“ON-OK”商标、第11004545号“OK”商标、第59940022号“OK 姐”商标、第20262799号“OK 象”商标、第3352096号“O&K”商标、第36668992号“ON-OK”商标、第14654701号“OULUOKE OK及图”商标、第21051269号“OK及图”商标、第65703294号“OK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集电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通信传送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麦克风;配电箱(电);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OK K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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