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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0294号“DYCHR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53号
申请人:德克玛(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桥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0294号“DYCHR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0667号“STAM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68984号“三力兴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96306号“大吟酿DAIGINJ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71759号“盛峪SHE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413655号“SMEIZH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4186号“已度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若干与之相近的商标在本类别并存注册的事实也证明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职能。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采购合同及发票、宣传页制作合同及发票、宣传页、申请人官网宣传页面及网址建设合同、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及推文、媒体宣传报道、参展材料、产品检测报告、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染料、颜料、文身用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着色剂、染料、颜料、皮肤绘画用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DYCHROM及图 商标 德克玛(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