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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4932号“果然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6: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64号
申请人:廖亚斌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4932号“果然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其申请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在商标局以往审查实践中,类似被驳回商标“果然棕”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本案理应同裁。申请商标的字面含义为“与事实所说相符合的棕榈植物”与申请使用的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是没有关联性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果然棕”,普通印刷字体。申请商标“果然棕”用在染发剂;焗油制剂;护发素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颜色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果然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