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57343号“HEE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35号
申请人:广东辉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7343号“HE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5089号“HECO MALL及图”商标、第10818167号“荷钢网及图”商标、第9709918号“RUNALL NETWORK PLATFOR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截图、线下展会图片;单据;视频截图;产品及包装图片;合同;荣誉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HEECO及图 商标 广东辉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