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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92660号“伯爵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97109号重审第0000005232号
申请人:中山伯爵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97109号《关于第53392660号“伯爵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202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伯爵酱 商标 中山伯爵咖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