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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42392号“白云新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0: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40号
申请人:北京白云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2392号“白云新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0924231号“白云”商标、第24150438号“白云国际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航空燃料;发动机燃料;石油气;工业用汽油;工业用蜡;照明用蜡;除尘制剂;电能”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白云新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