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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6151号“SORRYIML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1:00关于第66006151号“SORRYIML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11号
申请人:重庆瑞石哆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全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6151号“SORRYIML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自身服装品牌的“潮流调侃风格”而设计,“SORRY IM LATE”翻译为“对不起,我迟到了”,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经在第35类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简介、产品销售分析报表、产品销售门店照片、宣传推广资料、参考案例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第65974151号“SORRYIMLATE”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SORRY IM LATE”可以翻译为“对不起,我迟到了”,系日常生活用语或短句,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SORRYIMLATE 商标 重庆瑞石哆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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