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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2676号“MICC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1:01关于国际注册第1662676号“MICC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35号
申请人:MICCRA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2676号“MICC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7458号“MIC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信号灯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室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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