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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9799号“嘉州叶婆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4: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63号
申请人:范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9799号“嘉州叶婆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38628901号“嘉州安婆婆安婆婆钵钵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48001043号“嘉州易婆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之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之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