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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7914号“旭森XU 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66号
申请人:温州旭森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7914号“旭森XU 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6151号“森旭SEN X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14466号“森旭SEN X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037469号“XU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367144号“XU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235607号“煦声XUSEN 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现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电开关;调压器;变压器(电);电锁;断路器;保险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只针对“熔断器”商品进行复审,从而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类似商品。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开关;调压器;变压器(电);电锁;断路器;保险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熔断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放大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三、四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开关;调压器;变压器(电);电锁;断路器;保险丝”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在“熔断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旭森XU SEN 商标 温州旭森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