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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5604号“D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09号
申请人:门光锋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5604号“D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21651266号商标、第9066157号商标、第15788646号商标、第18653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申请程序,现为“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剂;化妆品;增白霜”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之一文字“DD”字母相同、设计手法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