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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9838号“Devilhands d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00: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75号
申请人:上海潮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9838号“Devilhands d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1065号“dh及图”商标、第48926437号“d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三、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Devil”可译为“魔鬼;恶魔”,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Devilhands dh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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