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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4322号“新湾文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06: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54号
申请人:庐山市铜锣湾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4322号“新湾文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35887号“新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新湾文旅”与引证商标“新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新湾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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