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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8937号“TDA Door Autom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06:47关于第66868937号“TDA Door Autom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45号
申请人:浙江先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桐乡市财富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8937号“TDA Door Autom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49757号“TOA”商标、第58711315号图形商标、第11264968号“升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框;金属旋转栅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栅栏用杆;建筑用金属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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