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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54791号“JP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08: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37号
申请人:安徽弹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腾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4791号“JP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其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向性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63474号“JP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清洁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动清洁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JPQ”与引证商标“JPQ”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JPQ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