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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8705号“COMPOUND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0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38号
申请人:麦德泰克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8705号“COMPOUND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汇,经由组合,整体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不会导致误认。申请商标中“COMPOUND”虽为复合物,但其整体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推出的除疣制剂的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COMPOUNDW”,其中“COMPOUND”的含义可理解为“复合物”,用在除疣制剂;除疣药剂;治疣药笔;医疗器械;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