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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2530号“望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10: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98号
申请人:明靓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2530号“望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第24327837号商标、第354829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护目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护目镜”以外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护目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偏光眼镜;3D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眼镜(光学);眼镜框;眼镜;眼镜盒;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偏光眼镜;3D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眼镜(光学);眼镜框;眼镜;眼镜盒;光学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望舒 商标 明靓科技(青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