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5215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16:49关于第665215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37号
申请人:宝时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21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473928号“XITJ”商标、第28652461号“X-IT及图”商标、第42839035号“X-IT”商标、第14384513号“EXIT及图”商标、第47778914号“炜涛EXI及图T”商标、第44741921号“X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泡;灯;电灯泡;灯笼;手电筒;路灯;舞台灯具;运载工具用灯;探照灯”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六中的字母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风扇(空气调节)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风扇(空气调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