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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81361号“只此青绿 THE PAINTING JOURN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22:07JOURNE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84号
申请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981361号“只此青绿 THE PAINTING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22968号“只此青绿”商标、第59780208A号“只此青绿”商标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71041号“蘇酒 只此青绿”商标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5589号“绘旅游 PAINTING JOURNEY”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