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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6081号“蟹王蟹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22: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31号
申请人:沈珏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6081号“蟹王蟹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33000304号“蟹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03229号“蟹王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08185号“蟹王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及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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