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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72105号“黄金小蛋HUANGJINXIAOD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24:56关于第68372105号“黄金小蛋HUANGJINXIAODAN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65号
申请人:天津天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2105号“黄金小蛋HUANGJINXIAOD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特定含义,在长期使用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 第7069806号“黄金 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81128号“大喜大 黄金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97576号“黄金粒粒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257688号“黄金客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858281号“黄金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915307号“黄金榨油机 ALTUN JUWA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584103号“黄金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7040812号“黄金十亩御园 GOLDEN 10 ACRES ROYAL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461559号“淮豫HUA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355860号“褐红HE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371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且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二、我局作出的第TMZC68372105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现已无效,故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区别明显,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黄金”与引证商标一“黄金 360”、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黄金”、引证商标三“黄金粒粒香”、引证商标四“黄金客栈”、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黄金果园”、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黄金榨油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作为申请商标重要组成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一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蛋”,使用在“蛋;皮蛋(松花蛋);鹌鹑蛋;咸蛋”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蛋;皮蛋(松花蛋);鹌鹑蛋;咸蛋”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加工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