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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3836号“酒垱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25: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97号
申请人:梁源源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3836号“酒垱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