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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0274号“仆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27: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99号
申请人:深圳森也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0274号“仆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任何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仆侍”,将其使用在指定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紫外线过滤器等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仆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