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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6292号“精灵之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2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16号
申请人:北京三十六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6292号“精灵之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496744号“精灵魔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精灵之镜 商标 北京三十六行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