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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2695号“金摘质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13号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2695号“金摘质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09634号“银摘质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2023)商标异字第6492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不予注册,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卓慧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摘质要 商标 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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