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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0429号“邦邦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1: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73号
申请人:上海邦邦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0429号“邦邦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213021号“邦邦汽服”商标、第62119785号“邦邦联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仅在雪橇(运载工具)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全部驳回。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其次,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雪橇(运载工具)商品并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邦邦机器人 商标 上海邦邦机器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