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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16542号“辛辣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70号
申请人: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16542号“辛辣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94707号“莘辣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在先有效商标第8805867号“辛辣道”商标的合法延续和保护性注册。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辛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