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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59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44:12
袁艺 YUANYI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51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具有相近似的图形元素,但已成功注册多年。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海报宣传图片、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二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袁艺 YUANYI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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