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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2799号“NISSHIN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44:29关于第66262799号“NISSHIN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60号
申请人:日清纺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2799号“NISSHIN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6953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第8228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36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80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276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46364号“立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502086号“星河亮点STAR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3647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668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6815814号“H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处于撤三程序中,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第16403414号“SHU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第26043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33027号“WH WEI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972182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539418号“嘉辉科技JIAHUI TECHNOCOGY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490587号“ZEDZ 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976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0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至五、七至十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NISSHINBO及图 商标 日清纺控股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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