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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0212号“昨日硝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48: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69号
申请人:浙江十勇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0212号“昨日硝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臆造的词汇,并不具有指向性,并不会使公众联想到任何消极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同样并未生产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搜索信息及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昨日硝烟”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昨日硝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