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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27790号“劲大J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51: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99号
申请人:赖武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27790号“劲大J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0732号“京东J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劲大”标识是由申请人原创设计而成,表达了产品醇厚的优良品质,是对产品品质的正确描述,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劲大”及对应拼音首字母“JD”,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品质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劲大JD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