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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6988号“沃森菌安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5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89号
申请人:海南安利达生物活菌研究所(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6988号“沃森菌安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沃森菌安天下”使用在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复审商品上,与商品的特征具有一致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且,申请商标“沃森菌安天下”具有强显著性和独创性。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沃森菌安天下”使用在肥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它商标的构成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沃森菌安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