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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1327号“梅鼎茶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35号
申请人:杭州梅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1327号“梅鼎茶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梅鼎茶叶”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梅鼎茶叶”含有“茶叶”,使用在“活动物、植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梅鼎茶叶 商标 杭州梅鼎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