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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0280号“医科云选MEDSEL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3: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80号
申请人:苏州生科云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0280号“医科云选MEDSEL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128173号“科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诸多包含“医科”“云选”文字的标识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在先案件判决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医科云选MEDSEL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