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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0516号“出海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10号
申请人:重庆知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0516号“出海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联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出海派 商标 重庆知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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