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710052号“双龙湾白莲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4: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46号
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槐荫四宝品牌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0052号“双龙湾白莲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31489号“双龙湾;XS”商标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1489号“双龙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二、“双龙湾白莲藕”是槐荫区打造的“槐荫四宝”的农产品之一,“双龙湾”位于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席庄村西双龙湾莲藕生态园,这里产出的白莲藕色泽洁白如玉,口感鲜嫩脆甜,还有悠久的历史。经过不断的推广宣传,“双龙湾白莲藕”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双龙湾白莲藕”使用在“新鲜蔬菜、新鲜莲藕”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双龙湾白莲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双龙湾白莲藕 商标 济南市槐荫区槐荫四宝品牌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