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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6158号“景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5: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45号
申请人:重庆景运舒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慢牛佑创(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6158号“景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第51367559号“景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7282号“景运科技 Jingyun Tech”商标、第35773558号“憬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共存,且存在类似情形的胜诉案例及判决。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故我局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景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景运科技”中,与引证商标三“憬运”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三注册情况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景运 商标 重庆景运舒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