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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7390号“膳食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7: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07号
申请人:广东丰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7390号“膳食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成,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37280号“食膳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膳食颂”与引证商标“食膳颂”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泡菜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膳食颂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