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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71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7:54
AD、第35851891号“ASD及图”商标、第37059120号图形商标、第9318305号“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能够证明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善意的目的进行的注册,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电池开关(电)、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电池、储能用超级电容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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