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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3978号“宇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16: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36号
申请人:北京福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3978号“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52615号“宇宙家”商标、第61479268号“宇宙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指定使用的商品有着明显的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流程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质检报告、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宇宙”与引证商标二“宇宙食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光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宇宙 商标 北京福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