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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4140号“艺文创新 IDEAS Innovation Design Education Arts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17:00关于第67104140号“艺文创新 IDEAS
Innovation Design Education Arts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85号
申请人:北京艺文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4140号“艺文创新 IDEAS Innovation Design Education Arts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16039号“文艺”商标、第60450020号“文艺 WEN YI”商标、第5102735号“艺文轩”商标、第27849359号“艺创新”商标、第65140577号“藝文画廊”商标、第58460500号“简约设计 文艺 CONCISE DESIGN及图”商标、第58471187号“艾娅 IDEA wardrobe及图”商标、第18588579号“ideask”商标、第17049142号“LIFE IDEA”商标、第66784794号“灿烂的广告 CAN IDEA及图”商标、第66302612号“Idea及图”商标、第9602942号“艾娅 IDEA wardrobe及图”商标、第60537303号“new ideas”商标、第35219285号“ideas workshop”商标、第22810441号“IDEA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已被驳回,已无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知名度报道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二、十、十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艺文创新”与引证商标一“文艺”、引证商标三“艺文轩”、引证商标四“艺创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IDEAS”与引证商标七独立认读字母组合“IDEA”、引证商标八“ideask”、引证商标九、十二独立认读字母组合“IDEA”、引证商标十三“new ideas”、引证商标十四“ideas workshop”、引证商标十五“IDEAS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至九、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至九、十二至十五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艺文创新 IDEAS Innovation Design Education Arts Science 商标 北京艺文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