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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3997号“师师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04号
申请人:情景国酱(北京)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厨厨(舟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辛安好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3997号“师师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90738号“师师牌”商标、第60733612号“师师 古酱大师”商标、第53258364号“师师师牌”商标、第60478874号“师牌师师原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均已核准转让至情景国酱(北京)酒业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所有人相同。第57749147号“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第66455997号“师 师师牌古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所有人相同,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盛丽君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