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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5047号“艺童支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2: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55号
申请人:宁德市德琴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拓新淇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5047号“艺童支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15483号“艺童”商标、第65749426号“艺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艺童支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