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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94480号“微米生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2: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03号
申请人: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4480号“微米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87555号“米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过程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为知名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解决方案提供商、环保装备制造商及项目投资运营商,“微米生物”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行业属性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独特内涵,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文字构成、外观设计方面差异显著,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将自身企业字号融入其中,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具备显著特征,其并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活动与战略合作、企业荣誉证书及发明专利、企业宣传视频截图、展会论坛、各大网络平台上的宣传图片、百度检索“微米生物”、“微米生物”的实际使用图、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微米生物”构成,“微米生物”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原材料制造技术的名称,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垃圾处理装置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微米生物 商标 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