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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59351号“宿松香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4: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72号
申请人:宿松江河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9351号“宿松香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有独特含义,与国家区县地名无关联,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宿松”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香芽”,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宿松香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