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43802号“中金皇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9: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52号
申请人:邹克新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3802号“中金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32444号“中锡皇冠 CKROE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大量囤积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组成部分首尾汉字相同,仅中间一字之差,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以及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大量囤积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