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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03398号“菠萝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0: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30号
申请人:海南菠萝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03398号“菠萝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创立,是在经营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具有实体含义的名称,是对其第19548563号“菠萝哥”商标、第45804624号“菠萝哥”商标、第65853103号“菠萝哥”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菠萝哥”,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西瓜;新鲜芒果;新鲜荔枝;新鲜柚子;新鲜槟榔;未加工水果;新鲜菠萝蜜”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菠萝”指定使用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且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菠萝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