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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0389号“月藏之上ArtMxx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0: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11号
申请人:叶瑞清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0389号“月藏之上ArtMxx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855769号“月亮之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商标若被驳回,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月藏之上”与引证商标“月亮之上”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月藏”,易被理解为“月藏经”,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月藏之上ArtMxxn及图